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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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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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视为一名股东代表全体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09人看过

何种情况下,可视为一名股东代表全体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关键词:代理行为,配合办理手续,协议效力 案件名称:宸某与桂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口㈣)朝民初字第05680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胃)二中民终字第19409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桂某与宸某签订的《股份经营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实质是转 让八公司的全部股权和财产。桂某只持有八公司357。的股权,但其他股东已配合办 理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手续,所以人公司的全体股东同意桂某的转让行为。该协议 虽然与工商部门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一致,但该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股权转让事项 的真实意思表示,宸某关于《股份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说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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