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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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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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实施的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正式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7日|分类:公司犯罪 |1573人看过

【法人行为】【公司成立前实施的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正式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在公司成立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经营行为,应视为法人经营行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公司正式成立前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正式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不应由投资人承担。(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案,法案例(2005)12-29)


尽管在常熟豪特公司正式成立前,就有人以常熟豪特公司名义实施了部分生产销售行为,这仍然应视为法人经营行为,不是常熟豪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正式成立后的常熟豪特公司承担,不应由投资人徐国良承担。(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年第12期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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