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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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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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个同等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7日|分类:消费权益 |595人看过

【合法权益冲突】【不能以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个同等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其长期使用的厂电话号码与其经营业绩密切相关,是其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电话号码被错误变更的企业要求将被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没有过错的第三人实际使用的号码更名归其使用,对该第三人是不公平的。不能以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个同等的合法权益。(铁岭市取暖设备厂诉周某某等案,法案例(2000)67-207)

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其长期使用的电话号码与其经营业绩密切相关,是其合法权益的一部分。原告取暖设备厂要求将燃料中心的电话号码更名归其使用,这对没有过错的燃料中心是不公平的。以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个同等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不能支持。燃料中心的电话号码已经被刊登在取暖设备厂名下,这个事实使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燃料中心与本案的合理解决产生了一定的关系。燃料中心虽然可以继续使用该电话号码,但应当承担不把从电话上得知的取暖设备厂业务信息告诉周成福的义务。(铁岭市取暖设备厂诉周某某、铁岭市某某局侵害名称权纠纷案,2000年第6期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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