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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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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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704人看过

如何理解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为委托合同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就无必要。此时,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而且不需要任何的理由。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因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的,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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