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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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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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委托人的赔偿损失义务?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399人看过

如何理解委托人的赔偿损失义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情形:


  (1)受托人的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也无论委托人是否有过错,受托人都享有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2)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因为重复委托虽然得到了受托人的同意,但是损失毕竟是由于委托人造成的,受托人对此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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