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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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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459人看过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寄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


  (1)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贵重物品的告示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负担必要费用和支付保管费。


  (4)及时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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