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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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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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管人的返还保管物义务?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617人看过

如何理解保管人的返还保管物义务?


  保管物的返还: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返还: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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