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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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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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481人看过

如何理解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都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寄存人同法院交涉,或者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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