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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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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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或解除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387人看过

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或解除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承揽工作的进行过程中,定作人可以随时单方变更工作要求,因为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别需要。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则应当允许其解除合同,否则,就会给定作人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并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将已完成的那部分工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的,在扣除已完成部分后,承揽人应返还剩余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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