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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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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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如何交付?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557人看过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如何交付?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并且了解租赁物。出租人实质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应当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向其承担瑕疵担保的责任。


  另外,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方法接收标的物。这既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承租人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承租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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