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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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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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6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979人看过

如何理解“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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