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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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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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定价的,在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则应如何确定价格?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9日|分类:行政复议 |685人看过

执行政府定价的,在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则应如何确定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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