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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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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存在何种关系?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446人看过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存在何种关系?



  (1)上一保险年度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15%: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②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④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⑤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


  (2)上一保险年度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生两次费率上浮10%:①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②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③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⑤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⑥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⑧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⑨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⑩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闯禁行的。


  (3)上一保险年度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生四次费率上浮5%:①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②正常状况下,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速度的;③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④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4)上一保险年度发生(1)、(2)、(3)项以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次数达不到有关上浮标准的,不上浮费率,但也不下浮费率。


  (5)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的,费率下浮20%。


  (1)、(2)、(3)项累加计算,总体上浮不超过100%。上述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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