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谁赔偿?
根据我国《公路法》第32条的规定,在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道路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安全措施但不能够避免危险发生的,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
通常民事诉讼实行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举证原则。因道路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情形,在举证责任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道路施工人证明自身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受害人对自身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