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超载被处罚后不加纠正,交警能否再次处罚?
违章运输超载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在接受处罚后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事实上又实施了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前一违法行为是处于不同阶段的“同样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违法行为”,因此,只要两次处罚的内容不都是罚款,就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准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一事”,这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所谓“一事”指的是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反复罚款,否则就违背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精神,造成“滥罚款”、“多头罚款”的弊端。
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要把握以下几点:(1)“一事”指的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即从开始到结束的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其中,违法行为的结束以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为标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当场就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处罚后就宣告终结;对于当场加以改正有一定困难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改正期限结束时宣告终结。(2)“一事”指的是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次违法事件。一次违法事件可能由一个违法行为组成,也可能由几个违法行为组成。对几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这样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不同的处罚针对的是不同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3)“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样的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又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虽然前后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行为主体均相同,但仍然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是“同一违法行为”。因为前一个违法行为已经随着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宣告结束,当事人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应当接受新的处罚。(4)“一事”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的全部内容,而不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否则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仅针对违法行为的部分内容,当事人隐瞒了违法行为的其他内容而行政机关又没有发现,并且被隐瞒的内容对行政处罚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被隐瞒的内容被查实后,行政机关再次进行处罚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