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警是如何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837人看过

交警是如何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4)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5)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