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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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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有什么特殊性?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298人看过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有什么特殊性?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2年,都是从交通事故发生时起算;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这就意味着,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既有身体损害又有财产损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内未提起诉讼,则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仍然可以起诉要求财产损失赔偿。


  同时,法律还有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快到1年时,如果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洪灾等导致当事人无法出行和法院无法办公的情况,诉讼时效便中止,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1年内,双方达成协议,或者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的(需要有证据证明),如果另一方反悔协议或者是知道对方的要求,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要注意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当事人还是应当尽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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