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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357人看过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如因未销售,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如因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5)如因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未销售或者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如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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