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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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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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682人看过

收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热线疑问


2010年5月8日,麻某交付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并由麻某写了收条一份,该收条写明:本人收到麻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特立此据,以此凭证,张某在收条的收款人项下签名。2011年3月15日,麻某以张某未归还1万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问收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收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收条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收条一般是权利人向义务人出具,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而非债权凭证,也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收条作为借款凭证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债权,对方不予承认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麻某提供的借条仅能证明其曾向张某交付了1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该款项系张某向麻某所借的款,对此麻某也未能提供其他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麻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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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8日,麻某交付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并由麻某写了收条一份,该收条写明:本人收到麻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特立此据,以此凭证,张某在收条的收款人项下签名。2011年3月15日,麻某以张某未归还1万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问收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收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收条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收条一般是权利人向义务人出具,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而非债权凭证,也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收条作为借款凭证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债权,对方不予承认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麻某提供的借条仅能证明其曾向张某交付了1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该款项系张某向麻某所借的款,对此麻某也未能提供其他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麻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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