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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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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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热线疑问 200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455人看过

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热线疑问


2009年4月20日,陆某在某休闲中心参与赌博,沈某放款给陆某赌博,从中抽头获利。陆某赌博输后,沈某又继续放贷给陆某赌博,又输完后,沈某将准备好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给陆某签字,借款5万元。问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非法债务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常见的有赌债、高利贷等形式。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出借款给借款人的,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具体到本案,沈某明知陆某参与赌博,而提供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热线疑问


2009年4月20日,陆某在某休闲中心参与赌博,沈某放款给陆某赌博,从中抽头获利。陆某赌博输后,沈某又继续放贷给陆某赌博,又输完后,沈某将准备好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给陆某签字,借款5万元。问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非法债务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常见的有赌债、高利贷等形式。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出借款给借款人的,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具体到本案,沈某明知陆某参与赌博,而提供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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