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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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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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向担保人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407人看过

借款向担保人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



热线疑问


2008年12月16日,童某因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万元,由林某提供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李某没有将借款直接交借款人童某,而是没有经过指示便将借款交给林某,童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声称没有收到借款,问出借人李某将借款向担保人林某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款向担保人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的问题,在本案中,借款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它的生效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但出借人未将款项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或经借款人指示交付给特定第三人的,借款合同不生效。当只能证明借款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而未能提供借款已交付给借款人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借贷关系未生效。


具体到本案,童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说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现童某称其未收到借款而李某也承认没有将借款直接交给童某,也没有经过童某指示便将借款交给林某。故认定借款合同不生效。




热线疑问


2008年12月16日,童某因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万元,由林某提供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李某没有将借款直接交借款人童某,而是没有经过指示便将借款交给林某,童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声称没有收到借款,问出借人李某将借款向担保人林某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款向担保人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的问题,在本案中,借款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它的生效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但出借人未将款项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或经借款人指示交付给特定第三人的,借款合同不生效。当只能证明借款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而未能提供借款已交付给借款人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借贷关系未生效。


具体到本案,童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说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现童某称其未收到借款而李某也承认没有将借款直接交给童某,也没有经过童某指示便将借款交给林某。故认定借款合同不生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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