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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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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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汇款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398人看过

以汇款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热线疑问


彭某于2008年2月25日汇给林某人民币28万元,现彭某以汇款单要求林某还款。问彭某以汇款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以汇款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的问题。在本案中,当事人彭某与林某不存在借贷合意。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不能,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汇款单是款项往来的凭证,并不能必然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汇款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如不能,则推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在本案中。彭某提供的汇款单仅能证实确有28万元存入林某的账户,但其并不能证明他们之间有借贷的合意,故认定他们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热线疑问


彭某于2008年2月25日汇给林某人民币28万元,现彭某以汇款单要求林某还款。问彭某以汇款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以汇款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的问题。在本案中,当事人彭某与林某不存在借贷合意。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不能,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汇款单是款项往来的凭证,并不能必然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汇款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如不能,则推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在本案中。彭某提供的汇款单仅能证实确有28万元存入林某的账户,但其并不能证明他们之间有借贷的合意,故认定他们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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