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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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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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支机构越权行为有效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964人看过

银行分支机构越权从事民事活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银行分支机构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行与通辽布科尔沁区工商农村信用合作

社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授权授信制,在授权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是否越权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辽工行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工商信用社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存在恶意,故通辽工行关于其超越职权签订〈还款协议入该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1辑(总第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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