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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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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07人看过

案件描述

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认定

——夏xx、汪xx抢劫、敲诈勒索、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数罪并罚

【案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5月24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夏xx、汪xx(均为原审原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

裁判规则:

基于图财的目的拟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先实施了抢劫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用劫得赃款购买照相机’给被害人拍裸照,敲诈被害人赎回裸照,应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二上诉人伙同曹某(另案处理)预谋用拍摄裸照,让被害人以钱款赎回的 方法进行敲诈。后因曹某未提供照相机,经合谋,二上诉人在被害人外出回家 开门进入时,抢夺被害人的背包后,强行将被害人推入屋内后摔倒,并持刀顶 住被害人颈部,将被害人的手脚捆绑后,抢得被害人钱包及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手机一部。后曹某以劫得赃款购买照相机,上诉人夏鹏飞拍摄被害人的 裸照28张,并多次敲诈要求被害人以每张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赎回。

争议要点:

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是否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

被害人的住所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二上诉人在抢夺被害人的背包后,强行将被害人推人屋内以暴力手段继续实施抢劫的行为,并在户内实际抢劫了被害人财物,故应认定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人户抢劫”。二上诉人基于图财的目的拟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又产生了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犯意并予以实施,故其先后实施的抢劫和敲诈勒索两个行为系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敲诈勒索的行为继续实施,故二行为间不存在目的和行为的牵连关系或吸收关系。据此,应认定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 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 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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