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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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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善良动机产生过激暴力行为的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47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于善良动机产生过激暴力行为的认定

陈X、程X故意伤害案

【案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程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69集)

裁判规则:

基于教育好被害人的善良动机对被害人进行教育的时候,产生了过激的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不构成虐待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教育3岁的被害人识字时,因被害人发音不准而被激怒,二被告人持拖鞋、鞋刷连续多次击打被害人身体,又用巴掌击打被害人的面部,被害人随后出现发烧呕吐症状,后出现呼吸急促、双眼瞪视的现象。二被告人拨打“120”求救,待急救医生赶到时,被害人巳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被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身体多部位造成广泛性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玲在其母陪同下投案。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精神上进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在主观上嫌弃被害人,没有实施持续性的虐待行为,是基于教育好被害人的善良动机对被害人进行教育的时候,产生了过激的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不构成虐待罪。被告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3岁的被害人抗击打能力低,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超出了惩戒子女的一般体罚的限度,被告人对被害人所受的伤害不可能没有意识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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