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犯罪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0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犯罪

——钟x过失致人死亡上诉案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中刑终字第187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9月6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钟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应当预见驾车载人在冰面行驶,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致发生车坠人亡的后果,该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悄:

上诉人与被害人驾驶小轿车到水库游玩,为能够更加近距离观赏野鸭子,

上诉人在查看了河岔冰面后,认为可以承载其驾驶汽车穿越冰面,穿越途中冰面破裂,车辆落水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上诉人浮出水面后未釆取抢救措施亦未报案。

争议要点:

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上诉人作为成年和智力上无缺陷的人,对于在冰面上开车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而且也确实预见到了危险性的存在,只是在查看冰面情况后,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而实施了穿越冰面的行为,对危害结果并非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上诉人的过失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其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巳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