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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户抢劫并杀人灭口的处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43人看过

案件描述

人户抢劫并杀人灭口的处罚

刘X X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非法占有暴力手段入户抢劫杀人灭口数罪并罚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涿鹿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0年6月9日

【公诉机关】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 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4辑(总第42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钱财,为掩饰行为而杀人灭口,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未满18周岁)到同村独身老人被害人家谎称买化肥向被害人借钱后,为非法占有被害人剩下钱财,谎称借款丢失,拉被害人一同出去找寻,趁被害人弯腰找钱时,用石头砸其头部,被害人当即昏倒在地上。被告人乘机窜入被害人家,用钢筋棍将柜锁撬开,把柜中的700元钱劫走。后又为掩饰其行为而意图灭口,将被害人推入路边4米多深的沟中,被害人被人发现获救。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未满18周岁且系故意杀人未遂能否成为其减轻处罚的情节。

裁判理由: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钱财,后为灭口又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故意杀人未遂,可从轻处罚,其仅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无减轻处罚的情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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