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犯罪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814人看过

案件描述

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犯罪认定

——吴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有罪供述证据链翻供犯罪事实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上诉人】吴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5集(总第70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认虽然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尸体检查报告相吻合,但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行为人又翻供,拒不供认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1998年上诉人与被害人孙某发生争吵,上诉人对其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孙某掐死。被害人孙某的儿子吴某也在现场,上诉人怕被人发现而殴打吴某,并将其也掐死。但是上诉人拒不承认以上犯罪事实,未被处理。2004年上诉人到被害人蒋某家中将其打伤,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了犯罪事实。

但在开庭时又拒不承认以上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认虽然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尸体检査报告相吻合;从现场提取的血掌纹与上诉人掌纹同一,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清楚地反映该掌印的来源,也不能认定该掌印是否为“血掌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外上诉人拒不供认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上诉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上诉人到被害人蒋某家中将其打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该犯罪事实。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