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闫x盗窃案
【案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5)大刑初字第27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4月28日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I闫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尚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构成累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又将居民停放在家属楼之间的1辆电动车盗走。盗窃后被告人将车推至修车部时,被失主发现报警,被告人遂归案,电动车被追回返还失主。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裁判理由:
累犯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盗窃电动车1辆价值刚超过数额较大标准,且赃车已被追回,未给失主造成损失,并自愿认罪,又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对其尚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被告人不构成累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敎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