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晓晓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不得不知的那些事

发布者:邢晓晓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2389人看过

  “爱情”是个永恒的话题,男女牵手步入婚姻的殿堂是人生中无比幸福的事情。然而婚姻出现危机,一味的迁就、争吵都是互相的折磨,离婚又成了男女寻求解脱的最好方式。“俗话说的好聚好散”,该如何从法律角度得以实现。下面笔者就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达成一致意见,由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离婚登记证书。该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前提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且对上述几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即该种方式的选择适合离婚无争议的男女双方。

  二、诉讼离婚

  (一)立案管辖地

  1、被告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住所地居住满一年的处所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被告所在地进行立案管辖。

  2、婚姻登记地

  被告无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3、原告所在地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中,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是诉讼中的必经阶段。因此,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以调解方式离婚的机会还是存在的,并不是简单的认为只要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条件就不能达到解除离婚的效果。

  (三)判决离婚

  1、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只有上述法定的五种情形出现,法院才能在调解无效时判决离婚。当然在实践中,主张离婚诉讼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法定的五种情形出现,因此特别提醒相关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直接决定着离婚诉讼判决结果。

  2、判决不准予离婚

  离婚涉及婚姻家庭的方方面面,不仅关乎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而且涉及孩子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分担,因此离婚中的男女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首先无法定情形,第一次离婚诉讼原则上不判决离婚。婚姻法上判决离婚的标准也是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属于无形的情感感知,外人难以加以评判,且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是婚姻法价值之使然。因此第一次诉讼离婚并不必然会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

  .其次六个月以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里的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指的主体是第一次离婚中的原告,被告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再次第二次离婚诉讼结果并不唯一。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也并不必然判决离婚,理由在上述“判决不准予离婚”中已经阐述,在此不进行赘述。但在实务实践中经历两次离婚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还是相对较大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