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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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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和解,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发布者:王飞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6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车主和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后向自己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这个案件是2017年王飞律师代理的保险理赔案件之一。

【案情简述】

京N号牌车辆登记车主为北京A公司,在北京B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险,其中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车辆损失险100万元,均投保了不计免赔。

2017年5月某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北京市人)清晨开车去保定办事,途中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车辆损坏。经保定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司机刘某和受害人负同等责任。事发后,A公司没有消极懈怠推卸责任,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在交警队的主持下,A公司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A公司按照北京市的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A公司依据调解协议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61万元。支付完毕后,因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万元,A公司向自己的保险公司B申请理赔,要求B保险公司报销支付的赔偿款61万元。因车辆损坏,A公司花去维修费9万余元,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A公司同时向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报销车辆维修费。

北京B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回复称,本次事故发生在河北省保定市,河北省的死亡赔偿标准较低,A公司在调解是不能按照北京市的赔偿标准调解,A公司按照调解协议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额过高,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照河北省赔偿标准理赔20余万元。

对于车辆维修费,B保险公司称本次事故是同等责任,按照责任比例,仅同意赔偿一半的车辆维修费。A公司无奈,将自己的保险公司B诉至法院。

【代理思路】-交通事故双方调解时,有法律规定的较高赔偿标准的,可以按照较高的赔偿标准调解,调解后,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不得以未经其同意或应以较低标准赔偿为由拒绝理赔;本方车辆损失理赔时,按责赔付的约定系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按责任赔付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车辆损失应全额理赔。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我达成的按照可以管辖的不同受诉法院地方的较高赔偿标准赔付的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抗辩赔付额未经法院审判确认或应以较低的事故发生地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车辆维修费,对人身赔偿协议中的合理合法部分全额理赔。

一审法院采纳了王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保险公司全额理赔车辆维修费。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双方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达成调解协议,车主在支付完毕赔偿款后,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得以未经其同意或调解金额过高为由拒绝理赔。

车辆损失险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投保人的预期就是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从而避免自己的损失。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会导致投保人的这一预期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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