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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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唐龙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1346人看过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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