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邱某某
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
辩护人陈某某
被告人彭某某
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军,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
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
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
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彭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8月8日、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8日、同年12月15日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9月18日、同年12月22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予以采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陈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军,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3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3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杜贵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3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3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及作案工具:“玉溪”牌(软)卷烟条盒装90条、“玉溪”牌(硬)卷烟条盒装100条、“玉溪”牌(硬专供出口)卷烟条盒装55条、“玉溪”牌(硬授权版)卷烟条盒装188条、“云烟”牌(软珍品)卷烟条盒装380条、“云烟”牌(软珍品)卷烟小盒装29.6条、“云烟”牌(软珍品专供出口)卷烟小盒装33.1条、“中华”牌(硬专供出口)卷烟条盒装18条,“云烟”牌(软珍品)卷烟3.55万支,玻璃纸、内衬纸、锡箔纸、口花23.45万张,玉溪、云烟、中华盒皮6.717万张,改装熨斗11个、手工烫封机2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