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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赵律师代理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9年07月26日 | 发布者:赵军 | 点击:211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被告人龙某某2018年3月22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4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龙某某

2018年3月22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4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军,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8)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龙某某的辩护人所持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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