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董某
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检察员何某某
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8)321号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7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超速行至成都市温江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某某”小区门前路段时,未认真观察道路情况,致使车辆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陈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陈某某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董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辩护人:赵军,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护)意见:被告人董某无犯罪前科,系自首并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1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董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持被告人董某无犯罪前科,系自首并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