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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赵律师代理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案

2019年07月26日 | 发布者:赵军 | 点击:209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被告人兰某2017年11月25日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兰某

2017年11月25日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军,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8)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泽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及其辩护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兰某的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行政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应当折抵罚金,罚金余额七千元已预缴。)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翻牌机”主板8张、赌资本金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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