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杨某
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军,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
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依法被取保候审。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赵军,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的中华(软)烟100条、南京(炫赫门)100条、利群(新版)1000条、黄鹤楼(硬金砂)750条、玉溪(软)4条、云烟(软珍品)254条、云烟(紫)300条、芙蓉王(硬)50条、玉溪(硬)250条、作案工具川A××××ד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