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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裸贷8000元,被迫发生性关系:是民间借贷?还是胁迫强奸?

作者:邹玉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63次举报

女大学生裸贷8000元,被迫发生性关系:是合法民间借贷,还是胁迫强奸犯罪?

【案情介绍】 

山东某在校女大学生杨美琪(化名),父母均为老实农民。能供上杨美琪每个月的生活费,已经很不容易。

从偏远农村突然到了大都市,杨美琪感觉一切都是那么新奇。

当杨美琪看见周围同学,大多花销阔绰,个个拿着高档手机都,心里那个羡慕,早已按耐不住。

于是,她找到一个非正常的贷款机构,贷了8000元,抵押物竟然是自己的裸照。

后来,杨美琪怎么还也还不上借款,经常一天只吃一顿饭。为了能延期还款,不得不答应借贷公司要求,被迫多次与信贷员发生性关系(案例经过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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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就上述案例来讲,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刑事责任问题。

1、非法借贷公司“信贷员”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杨美琪的裸照抵押到非法借贷公司,到期如果不能偿还借款,该裸照就要被公示出去,对于一个女孩子来说,绝对难以接受,这种要挟行为,显然属于强奸罪中的胁迫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刑事犯罪,何况还多次发生性关系。

因此,“信贷员”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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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多非法民间借贷公司都涉嫌“套路贷”

所谓的“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独立刑事罪名,而是指非法民间借贷组织,在从事放贷及收款时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总称。

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债务、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大概有:强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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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问题。

1、合法民间借贷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按照《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公司的借贷行为及利率,目前都有了具体标准,超出规定的借贷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严重的就会涉及到犯罪,非法经营罪。

如果借贷公司具备借贷资质,也是按照规定的利率,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目前仍然受法律保护。

当然,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不能有大量的这种行为存在。

否则的话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而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就属于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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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反复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人。

涉及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

类似情况,在各个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大同小异的规定。

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

主要业务或日常业务不涉及放贷,偶尔出借款项的,或者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的,不属于职业放贷行为。

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各自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这种利息一般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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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1、《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

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

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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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近期案例】

最近接到过很多类似的咨询,都是涉及网贷方面的,基本情况大同小异:

从网上申请贷款30000元,合同签订后,贷款公司声称需要提供风险保证金,或6000元,或9000元不等,该笔款转过去后,对方又说转款时没有备注保险金,需要再次转入保险金,否则贷款就办理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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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该种情形,存在至少三个方面的问题:

1、要先查清对方是否具备贷款的资质,如果不具备资质,所签订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且对方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2、如果对方具备发放贷款资质,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发放贷款,该合同就意味着没有生效,因为借款合同生效条件应该以借款人收到借款时计算。

既然合同一直无法生效,那么借款人就可以要求对方退还保险金。

因为如果听从对方指令,继续支付保险金,一旦掉入对方设置的陷阱,那将损失更惨。

3、如果实在搞不清对方的情况,建议直接报警,有警察介入处理。

毕竟对方的这种要求极度不符合常理。

合同中并没有涉及到保险金的事情,签合同后,却非让借款人支付保险金,不支付保险金,不发放贷款,第一个不合常理之处。

第二个不合情理之处,保险金已经转过去了,只是没有备注信息,就非得让借款人继续转款,本来借贷者就经济困难,有钱人谁会去借网贷呢?

贷款30000元,保险金就支付了18000元,这种贷款还有什么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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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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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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