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
有两个词,平时很少接触,一旦涉及到刑事案件,多数人或多或少都可能会听说这些内容。
所以,不少案情相对简单的家属,就会开始纠结——究竟是争取取保候审呢,还是争取监视居住?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种纠结没有必要。
实际上确实有必要,而且二者的区别还是蛮大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和逮捕不太一样的强制措施。
具体来说,就是办案机关让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且随传随到。
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较轻的嫌疑人,这类人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却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同时还需要让其对法律有一定的畏惧感。
按照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取保候审,也就是不羁押状态应该是常态,要比动辄拘留逮捕要人性化的多。
目前来讲,未成年人犯罪这块,取保候审的较多,成年人犯罪取保候审的则相对较少。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另一种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可以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具体内容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可见,监视居住分两种:
1.一般监视居住。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平时我们说的监视居住,大多都是指一般监视居住,就是在当地有住所的,虽然案件情节比较轻微,但是又担心取保候审不足以解决办案单位的顾虑,于是就把当事人监视在家中。
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到处乱跑,对于个人生活来讲影响并不大,只是不如取保候审那么自由罢了。
不过,相比较于羁押在看守所,还是要好上很多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是这么规定的: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上述规定中,第一部分就是一般性的监视居住。
第二部分规定的就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不过两种而已:
1.涉嫌重大贿赂犯罪的。
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又有3个:第一,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第二,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第三,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2.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
上述三种强制措施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最不利的一种方式。
因为在一个指定的酒店里,办案人员可以随时去提审被告人,但是被告人的权利又很难得到保障。
既然权力没有监督,那么就很可能会被滥用。
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里,权利都被监督的时候,还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何况在一个没有任何监督的环境里?
这就造成办案机关“刻意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比如有时候现有条件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他们就会创造条件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比如,在实际办案工作中,我们就遇到过这种情况: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侦查机关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这显然属于典型的违法办案,属于知法犯法。
权力,就是把双刃剑。
权力,唯有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有可能发挥出最大威力。
没有监督的权力,只会造成更多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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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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