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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究竟能起多大作用?

作者:邹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公报案例、审判参考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相比较,或许效果上会有所区别,但是只要找到相似度极高的案例,都会对法官起到很大的影响,最终或许会改变案件的结果。

而且这种影响对于各种案件都能起到作用,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至少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来讲,这三个方面都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〇一

公报案例在民事案件中的影响。

之前办理过一个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债务人伙同自己的亲戚做了一个虚假诉讼,在中院通过调解结案了,民间借贷的标的额高达七八百万。

这就导致我们的当事人不足200万元标的额案件,就绝对不可能完全执行到位,因为在前面800万元的案件会,严重影响到我们这个案件的执行结果。

所以只能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

这类第3人撤销之诉案件,争议还是蛮大,大多数法官认为当事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幸好我们找到了一个公报案例(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案),和本案几乎完全一样,只是标的额不太一样。

最后的结果也是省高院参照该案例,做出了一个对当事人比较有利的判决。

〇二

再看看最高院的案例在行政案件中的效果。

很多年前了,我们办理过一个公司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的行政诉讼案件。

当事人是个公司,因为涉及到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所以当地土地执法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价值几千万元的建筑物还需要自行处理,恢复原状。

经过行政复议,被驳回申请,维持了原来的处罚决定。

当年网上的裁判文书还没有如今这么多,经过反复检索,幸运的是找到了一个最高院公布的一个案例,该案件是民事案件,和我们的行政案件还有所区别。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的说理部分,讲的特别清楚,讲的情况也和我们这个案件的情况几乎一致,在最高院看来,这类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因为是土地出让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即便土地出让方有行政执法权,双方出现纠纷,仍然应该平等的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而不应该直接用行政权力介入。

总之,按照最高院的精神,此类案件应该认定为民事纠纷,不应该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所以我们这个案件中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是错误的。

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政府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做撤销处理。

〇三

最后再说一个刑事案件中的审判参考案例。

大概是四五年前,和其他所律师合作了一个诈骗案件。


当年原油诈骗、白银诈骗比较盛行,按照指控,我们的当事人是通过普洱茶进行诈骗,他们通过炒作期货的方式,发展客户,让他们购买普洱茶的期货,再通过操作的方式,让普洱茶的价格越升越高,升到一定程度突然下降,导致客户的资金直接蒸发。

所以,公诉机关认定这种方式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诈骗罪。

我们的当事人涉案金额是500万左右,如果定诈骗罪,必然是在10年以上量刑。

后来在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找到了一个类似案例,审判参考案例中最后认定的是非法经营罪。

相比较而言,非法经营罪,明显要比诈骗罪量刑轻的多,经过沟通,最后的结果还算比较理想,定罪为非法经营罪,量刑6年有期徒刑(我们当事人是第一被告)。

不过家里人对于结果仍然不太满意,他们认为应该属于无罪,后期又继续上诉,我们没有再介入。

不过整体而言,如果没有审判参考的案例,一审量刑很有可能是10年以上。

所以说案例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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