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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结①:2023年,都搞定了哪些案件?

作者:邹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一、二审改判案件(2件)。

01.孙某某等涉嫌轮奸案件

该案件量刑分别为12年和11年,上诉之后,由于案件证据本身不够扎实,二审法院改判为去掉一起犯罪,刑期大幅度降低,改为5年有期徒刑。

尽管没有完全达到最初的目标,但是也算是相对比较有利的结果。

02.郭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审被判刑9个月的有期徒刑,罚金18万多,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主要原因是,上诉人有一个立功情节。

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案件(2件)。

03.应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嫌疑人销售的脆蛇蜥,目前属于二级保护动物,但是案件发生的时候,脆蛇蜥刚刚从三有保护动物,升级为二级保护动物,当时处于一个过渡期。


而且应某某销售的脆蛇蜥制品,均不是野生的,而是人工养殖的,而且是已经淘汰掉的产品。

所以该案件,要么不应该以刑事责任来追究,要么按照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起诉。

最后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04.郑某某故意伤害案

郑某某,因为邻里纠纷和对方发生了互殴,之后对方的鼻梁骨骨折,经鉴定认定为轻伤二级。

但是现场的监控特别不清晰,根本没办法确定对方的伤情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是郑某某殴打造成,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

最终,郑某某的家人补偿了对方一部分费用,取得对方谅解,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不予批准逮捕案件(2件)。

05.陈某某销售假药案

陈某某,自己从网上购买了一些减肥药,吃过之后,确实有一定的效果,体重减轻了一些。

周围人看到效果后,也从他这里购买了一些减肥药。

后来其上家被公安机关抓获,交代出了陈某某,陈某某在从韩国回国内时,从机场被直接带走。

陈某某主观恶意不大,销售金额也很小,也并非执业销售减肥药人员,只是顺带卖了一些,所以造成的社会恶果也很小。

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没有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最终将案件撤回。


06.唐某某非法经营案

唐某手中有点闲钱,身边朋友临时资金短缺,就会借钱周转一下,短期内就会归还。

其中一人把短期债务变成了长期债务,一直拒绝偿还债务,唐某当然要索要欠款,不成想欠款人想不开提前备好一瓶农药,在唐某车上喝下。

本来这事,和唐某没有关系,经过公安调查,也和唐某没有关系。

但是,传统观念里,办案人员眼中,死者为大,事情需要解决,需要平息,只能给唐某施加压力,先给套上一个非法经营的大帽子,逼着和对方调解。

最终,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

四、二审发回重审案件(1件)。

07.王某某销售假药案

王某某等人明知是假东阿阿胶,仍然进行销售,涉案金额高达100多万,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认定为涉西安销售假药罪,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最终量刑为11年有期徒刑。

二审介入后,经过研究卷宗材料,发现侦查机关查获所谓的假东阿阿胶后,并没有全部扣押,更没有全部进行鉴定,仅仅抽取其中一部分进行检验,而且经过检验后,也不是全部产品均是假阿胶。

这就说明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一审认定的销售数额,并非全部为假东阿阿胶的数额,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最终量刑均存在明显错误。

二审法院,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五、有效辩护案件(2件)。

08.葛某某故意杀人案

三十年的一起凶杀案。

按照起诉书显示,案发后,当事人随即逃跑,逃跑路上被告人捡到一张身份证,于是就冒充他人身份在外地工作生活,之后身份证更新换代时,被告人继续以该身份信息走南闯北。

在此期间,被告人结了婚生了孩子,目前,三个孩子均已经大学毕业。


经过审查卷宗材料,辩护人发现侦查机关仅仅找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辨认,但是却没有做更关键的DNA鉴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就是当年的那个杀人犯。

经过审理和庭审协商,最终判处被告人十一年有期徒刑。

09.开某某抢劫案

二十年前的团伙入室抢劫案。

当事人在他人带领下,参与多起入室抢劫,根据起诉意见书描述,嫌疑人入室抢劫十五起。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沟通争取,去掉了三起入室抢劫,起诉书指控入室抢劫12起。

经过法庭审理和律师辩护,以及庭后沟通,一审判决认定入室抢劫九起,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不太满意,觉得有点偏重,已经上诉至省高院。

不过,在辩护人看来已经算是个不错的结果,毕竟按照规定,入室抢劫十起以上,就很可能是无期徒刑,本案中幸运的是整好打掉了六起,还剩九起,而不是十起。

六、撤回控告案件(1件)。

10.聂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4年,聂某某开着大货车逆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对方两死两伤,由于没有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当年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又因为没有及时履行民事判决内容,被受害人家人控告至法院,罪名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协调,最终由聂某某家人承担三分之二的费用,车队承担三分之一的费用,控告人方面撤回控告结案。


被告人走出看守所,恢复自由。

七、不怎么成功的案件(2件)。

11.郑某某故意杀人案

由于经常遭受岳母娘的不公平对待,加上本身抑郁症没有完全治愈,两相结合导致被告人病情愈发严重,甚至经常出现被迫害妄想症状。

诱发原因,或许是其妻子不仅要求离婚,而且是在自己将车辆过户至对方名下后才到法院起诉的。

于是,就出现了持刀将岳母娘杀害的悲剧。

侦查阶段,辩护人向公安提出申请要求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公安竟然以病历不够齐全为由拒绝做鉴定。

批准逮捕阶段,辩护人再次向检察官提出申请,检察官责令侦查机关必须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经过鉴定郑某某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检索到的案例,由于家庭矛盾引起的凶杀案,如果被告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大多数案件都是判处的无期徒刑。

但是,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判处的是死刑缓期执行,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后,竟然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件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类案同判的原则。

当然,或许也是因为办案律师能力不够强。


12.于某某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于某在学校附近开一个10元超市店,经常有学校的女同学进店里面买一些礼物。

一天,一个学生家长过来声称男老板摸了他家孩子胸部。

男老板不承认,于是双方发生争执,男老板主动要求去附近派出所说明情况,让公安人员解决这个问题。

不成想,男老板去了之后再也没有回家,直接进了看守所。

案件中,唯一能定男老板涉嫌猥亵儿童罪的,只有小女孩的说法,其他再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件事。

当然,其他也有一些证人证言,比如女孩家长以及她同学的传闻证据(都是听小女孩说的),一旦小女孩的说法不真实,这些证据全都不攻自破。

但是,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当然,在法院看来可能已经做到仁至义尽,按照常规操作,猥亵儿童罪且不认罪的,完全可以判三年以上)。

按照刑法原则,疑罪应该从无,而不应该从轻。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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