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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房子不卖了怎么办

发布者:祝祥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3862人看过举报

    因为楼市“330新政“,深圳地区房价突然暴涨百分之四五十,绝大多数卖家反悔,不愿意再按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出售房屋,然而买家都是一步一步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定金、做资金监管、申请贷款等,不存在什么违约问题,卖家也挑不出买家有什么毛病,只好一口咬定自己的房子就是不卖了。其实不是不卖,而是想高价再售。针对卖家严重违约情形,甚至是单方面解约情形,买家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然而房价却天天在涨,买家耗不起时间,许多买家选择接受解除合同并提出要求卖家赔偿损失,但赔偿数额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本律师依据现行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各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并结合本律所代理的数百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给广大买家受害者以明确的建议。

    一、买家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有了法律依据,接下来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支持,故而买家针对卖家坚决不卖房了的违约情况,必须收集、固定证据。一但卖家做出违约的意思表示,买家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意见,指导证据收集,以备后期谈判协商或诉讼维权。

    二、购房款2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一般购房合同条款都显示:双倍返还定金或20%房款。按照房价暴涨40%-50%的标准,卖家即使承担了20%的违约金,也不足以弥补买家在此置业需要支出的购房成本,也就是说,不足以弥补买家的损失。此时,买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买家认为买家及时支付购房款20%的违约金仍然不足于弥补己方损失,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金额。但此时买家需要举证证明损失额度,具备了充分的证据,法官才有支持调高违约赔偿的依据。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祝祥霞律师联合整个律师事务所二手房买卖领域专家律师组成律师团,针对二手房买卖违约问题进行了多番讨论、多次沙龙研讨,已形成系统性解决方案。目前接触案件50%左右通过调解、和谈方式得到了快速、高效、完美解决,剩余50%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已在不同程度的帮助买家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盈科律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研讨沙龙得到深圳大量媒体关注,信息皆可搜索浏览。本所欢迎遭遇同样情况的买家来电、来所咨询洽谈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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