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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周利明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新疆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周利明

案件描述

201332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有的车辆一台,价款为11000元人民币。合同第三条约定:该车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给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原告依约交付车辆,被告付清价款但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被告郭某某辩称,该车是打包买的车其中之一,其他车都过户了。这一辆过不了户是车手续的问题,不是我不愿意配合。

审理中,被告陈述车辆无法过户是因为车辆本身存在问题,其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对应合同项下的义务。原告已经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应依约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被告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新疆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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