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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发布者:彭芳梅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599人看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71民终7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圣华,男,19525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代理人郑力杰,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晖。

委托代理人彭芳梅,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圣华因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杭铁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2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3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圣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力杰、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辉、彭芳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在没有“三期”鉴定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三期”进行裁判,属于基本定案事实不清。鉴于前述问题,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杭铁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杭铁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退还上诉人邱圣华。

审 判 长  姚建中

代理审判员  郑 卫

代理审判员  鲍韵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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