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71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圣华,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代理人郑力杰,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晖。
委托代理人彭芳梅,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圣华因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杭铁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圣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力杰、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辉、彭芳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在没有“三期”鉴定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三期”进行裁判,属于基本定案事实不清。鉴于前述问题,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杭铁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杭铁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退还上诉人邱圣华。
审 判 长 姚建中
代理审判员 郑 卫
代理审判员 鲍韵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