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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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孙某2与穆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长泉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8日|分类:继承 |6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民终1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1,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聊城联通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良英,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2,女,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聊城市邮政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女,1952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梅,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泉,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1、孙某2因与被上诉人穆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1、孙某2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1、孙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1、孙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孙某1、孙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绍方

  审判员  石 鑫

  审判员  杜宏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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