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车XX与A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1民初2669号
原告:车XX,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