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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XX与A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09日 | 发布者:胡江 | 点击:36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车XX与A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0181民初2669号原告:车XX,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

律师观点分析

车XX与A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1民初2669号
原告:车XX,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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