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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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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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时赠女儿股份后反悔 女儿将其告上法庭

发布者:陈元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法 |656人看过

离婚时,他将自己公司的10%股份赠予女儿,离婚后,他后悔了,气愤的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王某是某化工公司的老板,经过多年苦心经营,生意逐渐做大,财富积累可观,却也在不经意间忽视了对家庭的照顾,对妻子刘某和女儿王甲时常不管不顾。2009年,长期遭受冷落的妻子刘某提出了离婚。

为了不闹得满城风雨,夫妻两人经过协商,决定好聚好散,选择了协议离婚。体谅到妻子多年来独自抚养女儿成人的不容易,王某主动提出,离婚后每月给妻子生活费5000元,并将自己化工公司10%的股份赠予女儿王甲。

婚后反悔扣发红利

不料,王某的这一举动女儿王甲并不领情,她一直对由于父亲原因导致家庭破裂一事耿耿于怀。

2010年,王某与同样从事化工生意的前妻刘某在业务往来中因货款结算发生了纠纷,并且矛盾越积越深。王甲获悉后,对父亲王某更加不满,时常对其冷眼相待,几乎形同陌路。

见女儿非但不知恩图报、还掺和大人矛盾,王某极为不满,后悔当初离婚时赠予女儿股份。经过反复思量,王某索性利用自己是公司老板、可以审批财务的便利,将王甲2010年、2011年应得的股份红利合计391860.4元扣在了公司的账上,以此来迫使女儿改变对他的态度。

但是事与愿违,倔强的女儿非但对父亲更加敌视,还一气之下将父亲和其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返还红利

近日,灌南法院受理了这起股东分红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甲依法取得公司股份,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有权取得公司分红。化工公司扣发王甲在2010年、2011年的股东红利没有法律依据。因红利目前仍在化工公司账户上,并未被王某实际领取或占有,故王某个人对此不负有支付义务。最终,法院遂判决化工公司应给付王甲股东红利391860.4元及利息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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