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张某(男,已婚)因经济周转不开,向未婚女李某(化名)借款人民币20万元。此后,经过了解,张某认为李某温柔多情,遂向李某展开猛烈追求。2011 年7月10日,张某因与前妻经常争吵,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离婚。8月1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没有一起生活,张某继续与前妻吃住在一起。 2012年5月李某对于“名义妻子”,终于忍无可忍,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外,她收到温江区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中何某起诉张某和李某,诉请法院判决两人偿还30万元借款。经过了解情况,何某告知李某,在2012年7月15日张某向原告何某借款30万元。李某为此咨询成都离婚律师陈律师,她是否有偿还张周借何某的30万元。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所诉的30万元属李某前夫张某的婚前债务,张某向原告借钱时,李某与周林不是夫妻关系,因此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系张某个人的婚前债务,而非两被告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张某个人承担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