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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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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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离婚时如何处理房产

发布者:陈元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59人看过

来源:温州都市报

问:小张与丈夫于2008年结婚。婚前小张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首付款由小张支付,剩余的款项向银行贷款。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纠纷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想离婚。关于房贷,婚后两人共同还贷50万元,还有房贷20万元未还。离婚时房屋的产权是否归小张所有,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双方离婚时能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协商一致,小张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剩余的贷款作为个人债务由小张一人偿还,同时关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小张应支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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