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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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正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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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者:张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私人律师 |600人看过

1、可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湖北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

2、为避免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可以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建议权利人通过快递、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3、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确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可以使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以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法律、政策依据: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解决合同履行纠纷的若干法律意见》

《民法总则》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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